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即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细则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并不会将真实存在的盗窃行为作为其先决条件。
”在这一法条中所提到了诸如“反复实施盗窃、在他人住居内进行盗窃、附带持有武器实施盗窃、作为扒窃者”等等诸多情况。
即使这些行为人士没有真正落实到任何盗窃行为,只要他们事先有过以上所述的意图或者拟定出了行动方案,从理论上来说他们也是有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
因此,如果一个人有明确的盗窃意图并且决定采取行动的话,即便最后他们并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盗窃,也极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究竟是对其进行审判还是刑罚的严重程度如何,则需要根据案情的详尽细节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