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判刑标准如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非法掺杂其他有害物质、降低价格的同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甚至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且涉及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伍万元及以上,那么这一恶劣行为将被正式认定为“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涉及“生产和销售伪劣化肥”的案件,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定被告人承担以下三种程度不同的刑事责任: 程度较轻的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等程度则为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而程度严重的可判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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