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在对这类犯罪进行惩处时,司法机关主要依据犯罪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来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未能主动退回其违法所得,那么在法院进行量刑裁定时,这一情况有可能被视为加重情节予以考量。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反映出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性,且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然而,最终是否需要加重刑罚,仍需结合其他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