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如何追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为履行其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人违法获得的全部财物,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还;
同时,区分对待被侵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依法及时予以归还;对于违禁物品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则应依据法律程序予以没收。 此外,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所涉及的财产部分,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等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然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关于财产刑的执行,这是由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但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究竟由何方启动执行程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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