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少天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依法拘留之人,若判断其具有需被逮捕之情节,应在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如存在特定情形,可将该期限延长至一至四日。对于涉嫌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结伙作案之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顺延至三十个自然日内。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捕期,总计为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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