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刑法制度中,对于危险驾驶罪并未采取绝对化的刑罚裁量标准,而是以案件本身的详细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加以惩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当行为人触犯了此项罪名时,一般将会遭遇刑事制裁,其中包括被剥夺拘役的自由和接受罚金的惩罚。
然而,如果涉案情节较为轻微,法院亦有可能在依法进行审慎评估后,决定不对其施加刑罚,或者给予其缓期执行的宽大处理。 至于最终是否需要承受刑罚,则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权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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