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纳做支现金犯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坐支”作为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审查机关查处,势必会面临来自企业方面的严厉惩罚。
然而,只要在其中并未涉及到贪污、挪用或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做法就不能归类为违法范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坐支极易导致财务账簿混乱无序,万一出现您与会计账目无法匹配的情况,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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