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闻打码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虽无明文具体规定,然而在正规新闻媒体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内容通常被视为“行业共识”来执行。
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对于尚未得到公安部门调查证明与法院判决结果公布的“犯罪嫌疑人”名称,一般都会予以模糊处理。 (由于尚未侦查完毕的案件通常不太适合作为报道材料,除非遇到极为特殊的形势,如社会舆论反应强烈且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时)。 其次,在涉及新闻事件的报道中(尤其是纠纷类型的事件),如果未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发表其肖像画也属于需要模糊处理的范畴。 最后,当未成年人群体占比较高时,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权,相关图像也需要进行适当的遮掩处理。 (这类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家庭矛盾、受害者形象以及人体存在生理上的残缺问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 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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