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行为人之前已经发生过某种不法事宜的背景之下,重复性、接连不断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通常是指其在先前已发现存在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屡教不改,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类似的不法行为,且这种现象经过三次甚至更多次之后,才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所谓“多次作案”。
倘若一名被裁决处以有期徒刑作为惩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完刑期或是获得赦免之后,在间隔五年之内又再次触犯了应判有期徒刑以上重罪法条,那么这便构成了累犯。
然而,对于“多次作案”这一概念,并无全面性的规定要求每次作案行为都必须满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事实上,即使其中仅有一次作案事件符合立案标准,抑或是所有多次作案的累计结果达到了立案标准,也都足以被视为“多次作案”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