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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为单位还债套取公款如何定性诈骗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犯罪行为适用之罪名的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未能满足相关国家专项资金政策所设置的基本要求与标准,在申请环节采用极端手段进行欺瞒和伪造事实,捏造并不真实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制造虚假的核心申报资料。如果上述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各项犯罪构成要素,就应将该使用者认定为诈骗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追究。
其次,假如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提出的申报项目确实符合既有的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然而,他们在申办过程中却过分渲染事实真相,有意识地制造或提供了一些非重要的虚假申报材料。倘若这种行为导致套取到的政府补助金被用于挽救企业的经济困境,或是被投入到企业的转产、设备升级以及正常的商业运作等方面,那么对于这类使用者而言,一般来说不应按照诈骗罪来加以定罪量刑。
最后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若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在申请过程中向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行贿活动、甚至伪造国家级政府机构的公文证明和公章,且这些行为达到一种严重程度的话,那么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将此使用者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伪造国家机构公文证明公章罪,并依照各自的刑罚尺度做出适当的刑事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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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3: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