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主要有下列八项情况:
1、涉案被告在海外实施的罪行,本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国外已经接受审判并得到了相应的刑事惩处; 2、犯罪分子既聋又哑或者双目失明,在此等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在应对紧急事件时过度采取防卫措施或者擅自避险,超越必要的界限并由此导致了不良后果; 4、筹备犯罪所需之工具及条件者; 5、犯罪过程中自行停手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有效防止事态恶化,阻止了暴力事件的扩大; 6、罪犯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轻或属于辅助角色; 7、其行为是受到他人威胁或者欺骗所导致; 8、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或者投案后又悔过自新,并在自首之后表现突出,为司法机关追诉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线索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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