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故拖欠工资是怎么认定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一、无故拖欠工资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属无故拖欠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2)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过激和暴力行为,如爬楼、堵路等,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