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1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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