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成立犯罪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定行为人强迫他人签署借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之时,必须详加考察行为的合理性基础及其职权范围。
当行为人仅依靠威胁或恐吓来逼迫受害者签署借条,但并未通过此举获取金钱利益时,应将之视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若行为人提出合理的债权主张,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他人签署借条,只要所提之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合理权利范围; 那么便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在主观动机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同时实质上也没有对受害者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损害,因此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受害者提供贷款后,可能会由于受害者无力还款,从而采取威胁的手段让受害者家属代为签发借条。 此时需审慎探究受害者家属愿意签发借条的真实缘由,其是否出于恐惧心理才不得已签署借条,如若非如此,则不应认定此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行为人为实现权利而釆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回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要看其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且还需要关注其是否在合法权力范围内行使。 只有在合法的债权范围内,行为人才能够被视作正在享有合法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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