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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因罪行被宣告有罪而需服刑期的犯罪份子,并且同时被法院强制剥夺其若干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若此类人士在其刑罚尚未宣告终结之际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经历数项重罪并罚的制裁。
在针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判决时,如果他们的主刑已经得以全面完成,而在执行额外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再次犯下新的罪行,若此类新的罪行同样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这类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不得不承担起倍加重的法律惩罚。
因此,对于这些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后依然犯罪的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制裁只会越发地严格与严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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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7: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