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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执行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之罪犯的执行事宜,由监狱管理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负有主要职责,具体的实施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此类刑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效力在此类主刑执行期间内自动适用。即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名确立之后,若其被遣送到监禁场所接受教育改造及强制劳动改造,那么在执行这部分主刑的同时,监狱管理机构需要严格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操作。假设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完毕之际,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完成执行,那么此前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就失去了其本身具有的惩罚、教化以及警示等功能。
其次,由公安机关执行此类刑罚。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或者拘役期间的罪犯,他们的主刑主要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样需要该机关参与执行。按照国内现行的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从该罪犯的主刑宣告结束或者其获得假释之日开始正式实行。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实施相关的执行工作。当监狱完成对罪犯的主刑执行工作或者罪犯顺利获得假释之际,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在释放证书或者假释证明文件上进行明确标注,并连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一并移交至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去执行。公安机关收到移送过来的相关文件后,则需在罪犯所居住的区域内进行公示,确保在他所受附加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结束之后能够迅速恢复其应当享受的各项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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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