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定期宣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 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 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 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 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定期宣判之日即为判决书送达之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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