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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银行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通常如下所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购买、盗窃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信用卡,或者将作废、被依法止付、冻结、注销的信用卡再次利用,抑或是以复制、更改密码等方式冒充他人信用卡等方法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者,均可按照相关规定被判定构成银行卡诈骗罪。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为恶意透支,其犯罪金达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亦同样适用此番判刑准则。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司法鉴定标准可能因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准等原因而产生差异。
实际上,判断是否涉嫌银行卡诈骗罪还需深入考察行为人诈骗行为的主观意图、具体操作手法、所致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作全方位、立体化的分析。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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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8: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