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补偿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从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特定意图,这通常表现为明确知晓自身并不满足法定补偿款发放的要求,却仍然恶意地编造谎言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
紧接着,在签署以及履行动迁补偿合同时,行为人会采取欺诈的手段,例如,制造假冒的身份证明文件、夸大房产面积等等。 在此基础上,由于这些骗局,受骗方产生了误判,进而基于此种误解做出了财产处置的决定,即同意给予补偿。 最后,通过以上种种行为,行为人成功地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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