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哪些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篇文章将深入阐述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乃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无视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从而骗取了价值较高额度财产的犯罪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首先,使用伪造或者复制品的信用卡; 其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行骗; 再者,明知或应知作废状态仍然继续使用的信用卡; 最后,未经许可而冒充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之外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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