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河南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在河南地区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存在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真实身份证明而骗领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或者明知使用的是作废的信用卡却仍然实施诈骗活动,或者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进行诈骗活动,累计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者; 其次,如果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且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那么便构成了犯罪。 何谓“恶意透支”?该概念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透支,且在银行经过两次正式书面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予以归还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