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看守所羁押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时长不能超出37个自然日。
若公安部门对此类被拘留对象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处理,则必须在拘留期的第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的申请。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较为严重的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察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同时,若嫌疑人属于此类重大疑似罪犯,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监察和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30日。 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七日之内,针对该申请做出批准逮捕或拒绝批捕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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