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当公安部门遇到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时,若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可依法对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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