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是几年的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且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并非合法的惩罚手段;
其法定的时效期通常不超出37个历日。 当公安机关对其拘押的嫌疑人认定为必须采取逮捕措施以获取足够证据时,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此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仅可达4个自然日。 如果涉及流窜犯罪行为、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联邦重罪犯罪,其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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