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案。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只有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正计划实施犯罪、已经实际动手或犯罪行为被即时察觉时,才会采取拘留措施。 此外,若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或者在嫌疑人的住所或周围发现了犯罪证据,亦可作为拘留的依据。 同样地,若嫌疑人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或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也会成为拘留的理由。 另外,如果嫌疑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也可能导致其被拘留。 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拘留期限内(通常是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然而,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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