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经过法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这种制度通常不会经历法院这一环节。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面临法定且极其紧急的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度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离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倘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判定有必要予以逮捕的,则必须在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审批。 在此种特殊情况下,递交审查及批准的期限亦可适度延长至一天到四天不等。 而若涉及到流窜作案、数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疑似犯罪分子,递交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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