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措施算刑期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留置期限能否折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留置确实享有与剥夺其人身自由相应的刑期折扣权。
理论分析表明,留置措施具有约束和丧失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之特性,因此在量刑过程中理所当然地需要进行刑期折合计算。 特别地,在过去由检察院主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允许进行刑期的折合计算。 随着制度变革,此类职责转移到了监察委员会手中,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考量,我们也认为留置应有权限实施相应的刑期折抵操作。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留置期限的总长度不能超过三个月。 在此前提之下,如有特殊情况出现,决定实行留置措施的监察机构需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核准,这样的核准手续仅能出现一次,且核准期限最多可达三个月。 除此之外,一旦被留置者涉嫌犯罪并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若依法最终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则其被留置期间的期限应一律折抵刑期。 具体来说,留置期限每满一日便可折抵管制刑期两天,同时还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各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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