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如何办理病例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对人员实施拘留之际,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且应立即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唯此之外,若出现难以通知或被拘留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且此类通报可能会阻碍案件的侦查工作,则应在对被拘留者实施拘留后的最短时间内(即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倘若此类可能阻碍侦查的情况得以消除,则应刻不容缓地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办理刑事拘留的相关病历资料应包含拘留证的出示、被拘留者的送押时间以及通知家属的具体情况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均需详尽地记录在案,以便于后续法律程序的审查与运用。 如遇通知家属方面的困难,应在拘留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加以注明,并在障碍消除之后尽快告知家属。 总而言之,办理刑事拘留的相关病历资料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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