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明确的法律条款,团伙作案作为共同犯罪的其中一类形式得到了明确规定。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若出现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这些首要分子应依照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惩处。
至于其他涉案人员,倘若他们身为犯罪集团的一员,便需对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之,若非犯罪集团的成员,则应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负责。
就刑事拘留这一环节而言,若团伙成员遭受拘留,他们将依据各自的犯罪事实以及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若被判定为主犯,则需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负责;
若被判定为从犯,则需根据其参与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