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77天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在执行拘留保护措施时,如若实质需要进行逮捕,应当于拘留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以供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别情形下,请求上述期限可适度予以延长,延长范围度为一至四个工作日。 关于那些流窜犯罪且多次犯案、集体作案的重要嫌犯嫌疑人,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延长其审查批准的期限至最长30日是完全必要和合法的。 在此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无条件的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需在第一时间把具体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倘若仍有进一步侦查的需求并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这些强制性措施。 若是本次刑事拘留已持续达到了77天,这很可能意味着公安机关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然而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未就此作出任何决定。 在这类情况下,被拘留者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相关情况,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案件审查的实际状况。 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需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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