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一年仍未解除是否违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发现自己等待已久的监视居住期竟然已超过一年仍未得到解除,我们在此提醒您这其实并不符合规定。
事实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内,不可逾越这个时限。 对此,我们将依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为您解读。 首先,按照该部法律的明确规定,若监视居住期限已经期满,则必须立即释放被监视居住者并向其本人和相关机构发出解禁通知。 如此一来,便可确认是否有任何变动必要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其次,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离家或居所,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义务,此外还要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以及通信监控等手段以确保他们受到有效监管。 此外,关于监视居住的实施,也有所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批准执行: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 第二,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第三,抚养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抚恤人; 第四,因案件特殊性质或办案需要而实行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最后,在羁押期限已到期但案件尚未审结,亦需以监视居住取代羁押措施。 因此,请您知晓并理解这些相关法律条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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