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什么期限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间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公安机关基于自身判断,认为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强制措施应当升级为逮捕时,应在其被拘留之后的三天内提出申请,通过程序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因素,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再次,对于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此外,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刑事拘留的期间长短取决于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为三天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时间则最长可达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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