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法律条文之规定,假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其所采用强硬手段司法处置的涉嫌犯罪人员、被告之人的法定时限业已期满,那么他们就有义务释放在押者、中止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程序,或是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方式上的修正与调整。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的释放时间自然应当符合严格的法定时限。若法定的时间限制已经达到,那么这个涉嫌犯案人员、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亲族或辩护律师便有资格提出撤回强制执行措施的请求。因此,刑事拘留的释放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定时限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