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所进行之刑事拘留期限超出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最长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特殊重要之案件则可延长至四十天赋予)而仍未作出正式起诉决定者,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措施的适当变更,如解除对被拘留人员的拘留、解除了其保释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等等。同时,被拘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均享有权利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若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循此项规定,被拘留人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