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向其报请审查批准逮捕的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四个自然日。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还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鉴于以上法条内容,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受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应在被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如果在本案中出现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综合上述法律条款,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受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最长可能被拘留的时间为三个自然日加上四个自然日再加上七个自然日,即总共十四个自然日。当然,这只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长拘留期限,实际拘留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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