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多久移交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期限通常为十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可能会延长至14天。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拘留期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2、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定其需要进行逮捕诉讼程序的,应在拘留结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3、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后,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刻放被拘留人员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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