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可以不送看守所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应按照相关规定送往看守所进行执行。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拘留人可能并不适宜在看守所中执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如被拘留者患有严重疾病需接受及时救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被拘留者以及具有特殊身份地位如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人士,在满足相应条件且经过严格执行法定流程审批后,可对其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非拘禁性强制措施,无需在看守所内履行拘留职责。但是,所有这类特殊情形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法定程序的严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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