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本人签名有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期间,本人签名通常意味着涉嫌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拘留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其已知晓被拘押的确切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留行动中,需向其展示拘捕令并且必须在拘禁之日起24小时内展开审讯。若确有必要继续执行拘留措施,公安部门同样须在拘禁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其亲人通告,当然除非遇有无法联系或者为侦查工作所需要保密等特殊情况。
值得指出的是,签名行为本身并非直接涉及拘留合法性的决策因素,关键在于拘留程序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因此,本人签名更倾向于是一种程序性的要求,用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接收到相关信息,而非表示其对拘留行为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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