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是行政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这一概念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而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被加以规定。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行政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实施的相关监管和处罚行为,而刑事拘留则是国家设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甚至于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审判过程能够顺利地进行下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跑或隐匿证据等状况出现,从而对其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羁押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