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渡人员刑事拘留有没有不判刑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虽然尚未批准逮捕,但个人仍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惩处,否则就会误以为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在得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须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情况。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列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合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展开调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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