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故意伤害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对于受害者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的的确确应当在致害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危害后果发生之后,立即展开并完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在伤势稳定下来并且治疗已经结束之后再进行鉴定。
当然,如果受害者的损伤可能会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那么在这些病症得到明确诊断之后,再进行鉴定也是完全合理的。
在选择鉴定时机时,我们需要全面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伤势的稳定性、治疗的彻底性等等。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将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主要的鉴定依据,那么在损伤发生后的第90天进行鉴定是最为适宜的。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根据原始损伤及其并发症来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必须要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做出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