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倘若一位公民在实施窃取车辆这一违法行为的过程之中,因隐藏、拒绝逮捕或者销毁罪证而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恐吓,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抢劫罪的刑事指控和惩罚。
然而,若偷车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者威胁行为,则单独的偷车行为本身不能自动转换为抢劫罪行。
在实践操作中,判断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本罪嫌疑,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具体因素,如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动机初衷、所采用的手段策略以及最终导致的不良后果等等。
假如行为人在实施偷车行为的过程中并未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那么其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有抢劫罪,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审视其是否涉嫌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盗窃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