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那些被宣判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应该被永久剥夺政治权利。 然而,在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应由原先的终身改成三年至十年之间。 除此之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一年至五年不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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