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刑有哪四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法中的附加刑,共有四种类型,即:
罚金,这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并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特定数额的钱款,以达到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惩罚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剥夺政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个条款之规定,此类附加刑针对犯下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对构成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适用; 另外,若独立使用时,需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应作为长期附加扣除,但是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就需要将长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收财产,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及其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这种刑罚主要应用于犯罪所得庞大或者极具规模的犯罪案件中,其旨在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乃至全部,并且需要保障其对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最后驱逐出境,此项刑罚形式意在强迫犯罪的外国公民离开中国的国内(边境)地区,此项刑罚适用于犯罪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可以单独适用还是附加适用皆可。 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通常与其相应的主刑一同实施,但同样也能够独立适用。 此处提到的“可以独立适用”是特指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对某种特定犯罪单独施加附加刑,但并非任意进行。 此类附加刑适用于犯罪性质较为轻微且情况并不严峻的犯罪行为,若是犯罪程度严重的案例,则不适合单独适用附加刑,如需适用,只能附加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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