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开设赌场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网络赌博罪的立案准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立案标准如下所示: (一)在网络环境下,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所得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二)同样是网络环境下,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值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三)在网络环境下,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超过了人民币二十人;(四)在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到国外赌博,通过此方式获取回扣、介绍费等各种收入的。 若上述行为具备任何一项条件的,都应当被视为“开设赌场”行为,并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设立网络赌博站点并允许社会公众下注;设立网络赌博站点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成为网络赌博站点的代理商并接收社会公众的下注;参与网络赌博站点的利润分红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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