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如何确定办案机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的执行主体及对象,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由公安机关进行裁决与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如涉及贪污贿赂罪行、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施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以此决定是否实行刑事拘留。 此外,对于涉及自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亦可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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