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之日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之日的认定,普遍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为贪污行为所实际产生并导致了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的那一日起算。
然而,若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属于多次且未曾受到应有惩处的情况下,其犯罪之日则参照其累加的贪污额度来予以确认。 贪污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多以行为人运用自己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优势,采取侵吞、窃取、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法非法占据公共财物这样的形式出现。 在对此种行为的性质进行裁定时,必须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如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公共财务的实际所有权状况等多项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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