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粮库符合贪污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粮仓作为企事业单位之一,其本身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行为主体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为我国公职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委托用以管理及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然而,倘若在粮食仓库内部工作的员工,被认定为属于上述范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他们若能借助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非法侵占公共财物,便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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