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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聘用人员能否成立贪污罪主体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机关聘用的人员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却有可能符合该要求。
具体而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委派或委托,负责掌管、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若机关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务范畴,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赋予了与国家公职人员同等的职责及权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便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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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4: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