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法院需几次开庭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开庭次数并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往往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案件自身的繁琐复杂度、所提供证据的全面扎实程度以及控辩双方就关键问题产生的分歧大小等等。
通常来讲,倘若案件事实脉络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争议焦点相对较少,那么经过一至两次的公开审理便可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若案件错综复杂,涉及众多证据需要逐一质证,抑或控辩双方在关键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则可能需要经过数次开庭以深入查清事实真相及展开激烈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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